中 核 医 疗 产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- 心 内 科 电 生 理 监 测 系 统 ( 三 次 竞 谈 ) -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公 告
心内科电生理监测系统(三次竞谈) (项目名称)已具备采购条件,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。
1 采购项目简介
2 供应商资格要求
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2)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3)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4)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(5)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(6)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(7)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:
(7.1) 所投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,按照国家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,应符合以下标准:①报价人为生产企 业的,响应产品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,须提供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》(进口产品除外),响应货物若属于第 二类、三类医疗器械产品,须提供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(进口产品除外);报价人为经营企业的,响应货物若属于第三类
医疗器械产品,须提供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,响应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,须提供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 证》,响应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,则无须提供此项;②响应货物属于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 器械产品,须提供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》,属于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,须提供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。③所
投产品须确保在报价人的《营业执照》和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中的经营范围内。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。
(7.2) 供应商需提供采购产品制造厂家对采购产品的授权,或具有授权权限的代理商对采购产品的授权(且需提供该 代理商具有有效授权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,证明文件需能显示采购产品制造厂家对采购产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)。
(7.3)供应商所供应的所有产品 生产日期要求:进口设备生产日期原则上应在交货日期前1年内;非进口设备原则上应 在交货日期前6个月内 。
(7.4)供应商所供应的设备应总体上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性能指标。产品质保期 ≥1 年。 (8)其他要求:供应商在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的报名、下载文件、报价等环节实施过程中,如出现IP地址一致 等异常情况时,采购单位将视情况决定对IP地址出现异常的供应商进行调查或直接采取处理措施。采购单位如进行调查 的,供应商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做出回应,如供应商未按采购单位要求及时回应的,则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已知资料 和情况做出相关处理决定。
(1)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; (2)进入清算程序,或被宣告破产,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;
(3)其他: 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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